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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就養政策一貫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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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審不符合就養條件者可於三個月內提出申復

(本報訊)鑑於部分榮民近日對就養安置有疑義,輔導會指出,政府安置榮民就養,是以因作戰或因公傷殘失去工作能力及年邁無工作能力生活困苦且子女無力奉養的榮民為對象,每月所發的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 輔導會表示,政府為有效運用預算,自應訂定就養審核標準,以使傷殘及年邁生活貧困榮民均能獲得就養,維持基本生活。現行榮民就養審核標準,與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津貼之條件相較而言,尚不至過於嚴苛。榮民袍澤如因生活困苦,可依規定申請就養,惟若全家生活已改善,不再符合就養條件時,亦應依規定停止就養。 此外,輔導會表示,基於維護傷殘及年邁就養榮民權益,九十四年八月間經初步比對,不符合上列就養條件者,給予三個月的申復期,一方面可使就養榮民自行再次核對資料,另一方面也可使榮民儘早採取適當的經濟上措施,以免驟然停止就養,生活失序,因此,經舉證複查合於就養條件者,自當繼續就養,如複查確實不合就養條件時,再予以停止就養。 輔導會指出,政府安置照顧貧困弱勢榮民的政策,是一貫未變的,未來仍將持續秉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安置照顧貧困弱勢的榮民袍澤。(點閱次數:1354)